伊犁哈萨克自治州“访惠聚”驻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各地、州、市“访惠聚”驻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自治区党委各部、委、办“访惠聚” 驻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自治区各委、办、厅、局、人民团体、大专院校、大中型企业和中央驻疆单位“访惠聚” 驻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为确保自治区“访惠聚”驻村工作正常开展,自治区财政下拨了2017年“访惠聚”驻村工作专项经费,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范围与标准
(一)为民办实事经费。按照行政村的规模分别拨付15万元(大村)、10万元(中村)、5万元(小村),主要用于做群众工作,不得用于驻村工作队购置交通工具、办公设备、通讯设备、生活用品、驻村补助以及其他任何工作队自身开支。由自治区财政承担。
自治区重点乡镇集中整治工作经费按照每个乡镇50万元标准拨付,平均分配至该乡镇集中整治重点村。由自治区财政承担。
(二)专项补助经费。对南疆四地州专项补助经费1.2亿元,其中:阿克苏2000万元、克州1000万元、喀什4000万元、和田5000万元。由自治区财政承担。
(三)下派干部个人补助经费。
1.工作队成员每人每月补助1800元,其中,伙食费补助每人每天35元,每月1050元;通讯费补助每人每月150元;个人生活费补助每人每月600元。
区直和中央驻疆单位的个人补助,由自治区财政承担。南疆四地州和其他十地州市的个人补助自治区财政分别按照每人每月600元、300元标准拨付,其余部分由各地州市财政承担。
2.从各地州县市抽调编入区直和中央驻疆单位工作队成员的个人补助,由自治区财政拨付到区直和中央驻疆单位发放。
3.参与2016年工作队总结考核和工作交接的2017年驻村工作队队长按照每人600元标准发放个人补助。区直和中央驻疆单位的个人补助,由自治区财政承担。南疆四地州和其他十地州市的个人补助自治区财政分别按照每人每月200元、100元标准拨付,其余部分由各地州市财政承担。
4.2月1日提前进点的2017年驻村工作队队长和骨干按照每人1800元标准发放2月份个人补助。区直和中央驻疆单位的个人补助,由自治区财政承担。南疆四地州和其他十地州的个人补助自治区财政分别按照每人每月600元、300元标准拨付,其余部分由各地州市财政承担。
5.区直和中央驻疆单位工作队带单位车辆驻村的,驾驶员个人补助与工作队成员补助标准一致,费用由各单位自行承担。
(四)第一书记工作经费
每个村(社区)一次性安置费0.5万元,由自治区财政承担。
为民办实事经费重点村(社区)2万元,其他村(社区)1万元。区直和中央驻疆单位所驻村,由自治区财政承担;其他村(社区)由各地州市财政承担。
二、经费拨付
(一)自治区财政厅按各部门(单位)下派干部人数和覆盖村规模情况,将资金直接拨付到区直和中央驻疆单位、地州市财政部门,由地州市财政部门拨付给地、县两级派出单位。
(二)区直和中央驻疆单位、县市区要及时与自治区财政厅、地州市财政部门对接,及时足额发放各项经费。
(三)地州市、县市区财政部门和各级派出单位要按照相关规定规范管理,专款专用,单独核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截留、挤占为民办实事工作经费。
(四)自治区“访惠聚”驻村工作2017年新增及拨款信息有变化的中央驻疆单位需将单位账号名称、账号、开户行名称、行号及有关联系人电话,提供给自治区财政厅预算处,用于拨付经费。
联 系 人:杨 静
联系电话:(0991)2359168
附件:2017年新增中央驻疆单位名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访民情惠民生聚民心”驻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
2017年3月24日
附件:
2017年新增中央驻疆单位名单
1、兴业银行乌鲁木齐分行
2、中信银行乌鲁木齐分行
3、昆仑银行
4、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
5、中国光大银行乌鲁木齐分行
6、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
7、泰康人寿新疆分公司
8、广发银行乌鲁木齐分行
9、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
10、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
11、太平洋人寿保险新疆分公司
12、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
13、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乌鲁木齐分行
14、核工业二一六大队
15、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
16、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
17、北京银行乌鲁木齐分行
18、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新疆分行
19、中国邮政速递物流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
20、神华新疆化工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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